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马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X号。
负责人余某某,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仙桃市公安局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仙桃市公安局法制办工作人员。
上诉人马某甲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不服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的(2010)天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某甲以与仙桃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庭外协商并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撤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某甲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马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移
审判员张伟
代理审判员徐联坤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