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罗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某某拖欠借款一案中,于2010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0年4月5日前履行债务,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借款本金6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约定的年息12%计算)。随后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7月25日达成了执行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罗某某一次性支付35万元给申请执行人陈某某,陈某某放弃本金25万元及利息部分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罗某某已全部给付35万元给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康宁
审判员梁显林
审判员章和平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肖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