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汉阴县汉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龙公司)。
被执行人汉阴汉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源公司)。
住所地:汉阴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董事长。
汉龙公司以本院作出的(2008)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汉源公司,本院于2010年6月8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汉龙公司与汉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2日作出(2008)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汉源公司于2009年3月30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依法受理并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了(2009)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省高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09年12月8日,省高院作出(2009)陕民提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汉源公司依照调解书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债务。综上,在陕民提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本院作出的(2008)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自然失效,不能再作为本案的执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汉阴县汉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康宁
审判员梁显林
审判员章和平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肖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