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智俊,甘肃光明(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巩某某,GZ45天水至定西高某公路TD3项目部职工。
被告:田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退休教师。
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受理原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诉被告田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某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1日,被告田某某经人介绍在原告中铁公司天水至定西高某公路第三项目部从事隧道内排烟道开挖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当月28日,被告与其他民工乘坐三轮车进入关子镇隧道出口下线作业时,因地面湿滑造成三轮车侧翻,致被告田某某及他人受伤。被告受伤后,由原告送至甘谷县人民医院救治。同年4月1日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x部队医院住院治疗28天,4月29日出院。经x部队医院诊断为:1.右手第1掌骨基底部骨折;2.左额部软组织挫裂伤。出院时状况为:临床治愈。2010年4月26日被告田某某向天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作出无法受理的答复。同年5月26日被告向天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6月25日,该委作出天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田某某与中铁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原告收到裁决书后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在2010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田某某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鉴定费、交通费及今后手术发生的各项费用等共计4万元(上述协议,为原、被告双方最终一次性终结协议)。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某霞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