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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龚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原审被告关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运输户。

委托代理人龚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退休教师。系龚某甲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

原审被告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机动车驾驶员。

上诉人龚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原审被告关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龚某甲与被上诉人杨某经过协商,己就纠纷的解决达成了相应的处理方案,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龚某甲撤回上诉的行为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亦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且协议当即履行完毕,上诉人以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龚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龚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张志杰

代理审判员蔡蕾

二O一O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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