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律师。
被告高某某,女。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李某某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姑表关系,被告的母亲是原告的姑妈。1985年两人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现均已成年。由于双方家庭亲属关系太重,刚结婚时,受家庭关系的压制,生活还可以。但以后的生活中,逐渐感情不和,现已无法共同生活。两人从2006年因感情不和已分居生活至今。为此,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宣布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
被告高某丽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父亲是被告的舅父。原、被告从小时,有原告的奶奶作主,两人于1985年结婚。并生育一子两女,现均已成年。近年来,双方感情不和,产生纠纷,经双方家人阻止,也未能和好,并于2006年分居。原告起诉来院后,经原、被告所在村委会领导调解,就有关财产纠纷已经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法律禁止的亲属关系之间的婚姻。原告诉求宣布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之间为财产纠纷达成的协议,本院将另制作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布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李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明光
审判员丁胜明
审判员刘新忠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