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郴州市北湖区人,住(略)。
被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郴州市苏仙区人,住(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7年9月14日其到良田某泥厂买了150吨水泥用于建房,当天原告将水泥票给予被告,要求被告将水泥拖至原告建房工地。被告在运送水泥时一直未将剩下的29吨水泥拖至原告工地,导致原告工地停工待料。2008年4月5日被告写下一张欠条,并承诺一个月内送完水泥,否则赔偿原告损失x元。但被告至今未按承诺履行到位。故,诉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水泥款折合人民币x元或返还水泥29吨并赔偿各项损失x元。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一致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廖某某在2010年7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田某某款项共计8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561元,减半收取280.5元,由被告廖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浩凌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