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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相邻权纠纷不服湖北省潜江某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某人,系潜江某新华书店职工。

委托代理人江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某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黄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某人,(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某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谢从标,潜江某中心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江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某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江某丙、黄某丁,被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从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某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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