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某人,系潜江某新华书店职工。
委托代理人江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某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黄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某人,(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某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谢从标,潜江某中心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江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某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江某丙、黄某丁,被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从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某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