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彭松,湖北言和(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潜江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该局房管科科长。
第三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潜江市商贸促进会职工。
上诉人李某某因诉被上诉人潜江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年7月19日作出的(2010)潜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以已与潜江市房地产管理局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撤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移
审判员张伟
代理审判员徐联坤
二O一O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黄某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