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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江汉油田鸿利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正大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8)潜民初字第1117号民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

委托代理人程龙洲,湖北楚天(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汉油田鸿利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彭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正大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X街X号鹏程惠园3-2-A。

法定代表人苟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洲,湖北成和诚(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姚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江汉油田鸿利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正大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8)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姚某某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姚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姚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805.50元,由姚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11元,减半收取805.50元,由姚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代理审判员张倩

二O一O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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