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某诉被告李某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受理后,于2012年7月6日组织双方调解,现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好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案不再制作调解书。
特此说明
审判员卜牛顺
二O一二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