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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诉李某发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关于唐某诉被告李某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受理后,于2012年7月6日组织双方调解,现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好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案不再制作调解书。

特此说明

审判员卜牛顺

二O一二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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