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药检师。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1994年5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4月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孩王某文。因双方性格不和,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自2008年3月起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要求离婚。
被告王某某未提供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5年4月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孩王某文。婚后被告常年在外做生意,对家庭不闻不问,夫妻关系淡漠。自2008年3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秦州区X街道办事处藉河南路第二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在卷,并经当庭质证认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原、被告婚后缺少沟通,夫妻关系淡漠,现被告离家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后所生女孩王某文由原告李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各自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文振
审判员吴全弟
人民陪审员李某志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牛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