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平县老王坡农场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曹自宇,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德益农林发展实业有限公司
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西平县老王坡农场与被告河南德益农林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10月1,原告与贾占国签订农业承包合同,2003年9月17日经原告同意,贾占国将承包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河南德益农林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协议书。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止目前,被告欠原告承包费x元,后经多次找被告要求被告履行协议,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故请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要求被告归还承包费x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1,原告与贾占国签订了一份农业承包合同。2003年9月17日经原告同意,贾占国将该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河南德益农林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西平县老王坡农场,乙方贾占国,丙方河南德益农林发展实业有限公司。2002年10月1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乙方承包甲方土地292亩,期限10年(2002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承包费每年每亩240元,承包费以年度为一个付款期,每年的10月1日前一次性付下年的承包金,乙方的承包费已交至2007年9月30日,现乙方将承包权转让给丙方,三方协议如下一,甲方同意乙方将承包权转让给丙方。二,丙方按甲乙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向甲方履行义务。三,丙方留存50亩左右林权作抵押,位置北从张华云承包地起,南至水沟,西至王俊峰承包地,东至水渠,如不能按期如约向甲方支付承包费,甲方有权处置该林权抵承包费。协议生效后,被告交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x元,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已交x元,欠x元,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欠x元,共欠x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三方协议,被告还款的凭据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与贾占国所签农业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应如约履行合同,但被告方交部分承包费后不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承包费x元予以支持。鉴于本案双方合同的实际情况,应从2010年9月30日解除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2010年9月30日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
二、被告河南德益农林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承包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5元,工本费100元,共计28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清友
审判员葛爱莹
审判员田金焕
二0一0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张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