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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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汉执提字第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黄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欧阳某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潜江市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颜某某、李某某、黄某乙、黄某丙与被执行人阳某某、欧阳某义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潜江市人民法院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我院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的(2008)汉刑初字第9-X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指定仙桃市人民法院执行。

潜江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仙桃市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斌

审判员程身龙

审判员余培为

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方晓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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