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
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玉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请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月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张思涵,2008年7月18日协议离婚,婚生女由原告王某抚养,现因原告居住条件有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婚生女张思涵由被告张某某直接抚养,原告王某每月支付给被告张某某孩子抚育费200元,到孩子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田玉琴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