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劲,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海华嘉园。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国凤、史某,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09年3月25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梁宗权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谭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