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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卢某某玩忽职守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任遂平县X乡敬老院副院长兼服务员。2010年3月10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至今。

被告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任遂平县X乡敬老院服务员。2010年3月10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至今。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某、卢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经通知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某某、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祝某某、卢某某在2010年2月15日18时至次日18时负责遂平县X乡敬老院值班时,夜间没有及时认真的对五保人员住室进行巡视,未尽到确保安全防火职责,造成夜间该院五保人员付毛在其住室吸烟燃着被子未被及时发现,待发现时付毛和同室居住的五保人员刘国安已被烟熏窒息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甲、梁某、李某乙、赵某某、王某某、许某某、张某丙人的证言,遂平县X乡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所出具的敬老院服务人员职责、工作人员职责、考勤制度、值班制度、院民安全守则,遂平县X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沈寨乡敬老院聘用人员协议书、证明和情况说明,沈寨乡敬老院出具的证明,遂平县X乡X村、薛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遂平县殡仪馆出具的付毛、刘国安遗体火化证明,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祝某某、卢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遂平县X乡敬老院是沈寨乡人民政府筹办的福利性事业机构,被告人祝某某、卢某某是该乡人民政府聘用的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对造成本案二人死亡后果的直接原因,系该敬老院五保人员付毛未自觉遵守敬老院院民安全守则,夜间在床上吸烟所致,付毛亦负有责任,应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明事实,且如实供述其罪行,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祝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11年4月26日止。)

被告人卢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11年4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袁毅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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