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汝阳县双阳三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大安工业区X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雍,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占军,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汝阳县双阳三粉有限公司因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汝阳县人民法院(2009)汝民一初字第l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汝阳县双阳三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雍、被上诉人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占军、原审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阳县人民法院(2009)汝民一初字第l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汝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洪涛
审判员许珂
审判员王庆喜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许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