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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汝阳县双阳三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某某、原审被告杨某某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汝阳县双阳三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大安工业区X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雍,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占军,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汝阳县双阳三粉有限公司因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汝阳县人民法院(2009)汝民一初字第l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汝阳县双阳三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雍、被上诉人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占军、原审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阳县人民法院(2009)汝民一初字第l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汝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洪涛

审判员许珂

审判员王庆喜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许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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