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公司职工。
被告:余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工人。
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某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4日被告余某因家中有事急需现金向原告陈某某借款5000元,双方约定同年4月25日一次性归还,逾期归还每天给付滞纳金1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状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4000元。
本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余某在2010年2月10日之前归还原告陈某某借款3700元,在同年3月10日之前归还剩余某款2000元,其余某利息原告陈某某放弃。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余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某霞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陆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