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振洋,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洛阳龙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X镇。
委托代理人柴文功,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原审第三人洛阳龙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振洋、被上诉人马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原审第三人洛阳龙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富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柴文功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于磊
审判员邢蕾
二О一О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