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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辛洁世,秦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干部。

被告:马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0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志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被告于2008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遂于2010年3月5日起诉到院,要求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二、各自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原告赵某某的婚前财产红色

造革皮箱一对,红、绿色弹花被各一床,枕巾、枕套各两对,花色毛毯两床归原告所有;

三、原告赵某某于2010年3月13日前返还被告马某某彩礼x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志君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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