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X。
委托代理人刘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唐X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第三人黄XX。
委托代理人廖X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与被告湖南XX有限公司、第三人黄X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X以愿与被告湖南XX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622元,由原告罗XX负担。
审判员林恩贵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于娟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