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梅溪小区业主委员会。
诉讼代表人高某,任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德坡,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南阳市梅溪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南阳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共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阳市梅溪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代表人高某,其委托代理人沈某某、杜某某,被上诉人南阳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德坡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南阳市梅溪小区业主委员会。
审判长宋池涛
审判员王生
审判员许照高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