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原告人刘某甲,男,现年60岁,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略)。系被害人之父。
附带民事原告人高某某,女,现年59岁,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略)。系被害人之母。
附带民事原告人刘某乙,男,现年14岁,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住(略)。系被害人之子。
法定代理人刘某丙,男,现年39岁,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住(略)。系刘某乙之大伯。
附带民事原告人刘某丁,女,现年7岁,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住(略)。系被害人之女。
法定代理人刘某丙,男,现年39岁,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住(略)。系刘某丁之大伯。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于云南会泽县,文盲,农民,住(略),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09年11月19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日执行逮捕。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云南在(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高某某、刘某乙、刘某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某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乙、刘某丁及其法定代理人刘某丙,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19日凌晨3时许,李某某的丈夫刘某东醉酒后与李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撕扯中,李某某持家中平时舂佐料用的圆头铁棒朝刘某东的头部及胸部击打数下,将其打倒在地。尔后,因担心刘某东醒来报复,李某某持该圆头铁棒横卡在刘某东的脖部用力施压,进而用手捏卡其颈部,直至其死亡。李某某又将尸体拖至自家门外山墙边,返回家中擦洗现场血迹。经法医检验鉴定:刘某东系钝器致颅脑损伤、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并列举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其指控,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同时具备自首情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高某某、刘某乙、刘某丁要求追究被告人李某某刑事责任,同时赔偿经济损失x.5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意见,当庭辩解被害人刘某东酒后经常打骂自己及女儿,事发当晚刘某东喝酒醉后说要把自己及女儿整死,采用铁棒打的。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为:1、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2、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好;4、本案被告人尚有二个孩子需要抚养,要求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9日凌晨3时许,李某某的丈夫刘某东醉酒后与李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撕扯中,李某某持家中平时舂佐料用的圆头铁棒朝刘某东的头部及胸部击打数下,将其打倒在地。尔后,因担心刘某东醒来报复,李某某持该圆头铁棒横卡在刘某东的脖部用力施压,进而用手捏卡其颈部,直至其死亡。李某某又将尸体拖至自家门外山墙边,返回家中擦洗现场血迹。经法医检验鉴定:刘某东系钝器致颅脑损伤、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实案件来源、案发地点及案件结果的客观证据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电话报案记录证实:2009年11月19日05时15分,李某贵到待补镇派出所报案称:在待补村赖子沟刘某东家房子旁边发现我小姑爹刘某东的尸体,死因不明,请求查处。
2、到案经过证实:接李某贵报案后,会泽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立即赶赴现场,经初步对现场勘察,发现死者刘某东家二楼客厅有疑似血迹,于2009年11月19日12时将死者刘某东之妻李某某带到待补派出所进行调查,在询问过程中其供述了2009年11月18日晚杀害刘某东并抛尸于自家门外的犯罪事实。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待补镇X村委会一组(赖子沟村X组)李某某家房屋东面杂草丛中。在李某某家房屋门前场地东面石脚东5厘米、“四台区x号”电杆南230厘米处的杂草丛中有一具头北脚南、俯卧状的男尸,该男尸头部有明显的损伤,头发上有轻度结冰。因现场可疑,进一步对现场周围进行搜索,对李某某家房屋进行搜索发现客厅、李某某及女儿卧室有异常痕迹,在客厅内四面墙体上、200厘米以下均零星溅有点状可疑血迹(已提取部分可疑血迹),一部分可疑血迹还用白色物涂抹过;在沙发上、茶几和地上也发现些零星的溅落状及滴落状可疑血迹(已提取部分);在沙发的北面、门的南面沙发脚处有两节粉笔头。李某某及女儿卧室内摆有两张床,一大一小,在大床下面发现一黑色布鞋(已提取),在右鞋的底边缘上有一0.2cm×0.2cm的可疑血迹。
4、现场指认笔录证实:经李某某指认,李某某打刘某东的地点位于其家平房二楼的客厅内,李某某抛尸的地点位于其家平房东边山墙下。
5、尸体检验记录证实:尸体头面部额部有4.5cm×0.5cm、1.5cm×0.2cm、左眉弓有1.5cm×0.2cm挫裂创口,深达颅骨。右眉弓外侧处有1cm×0.5cm、右额部有4cm×0.5cm、1.3cm×0.3cm、1cm×0.1cm挫裂伤口,均深达皮下。下口唇内粘膜有4cm×1cm破损。下颌处有1.5cm×0.5cm挫裂创口,左下颌下缘处有1cm×1cm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左额顶部有9cm×8cm范围内头皮挫裂,部分头皮错碎。左颞顶部有4.5cm×0.3cm、4cm×1cm条状挫裂创口,顶部右3cm×1.5cm三角形挫裂创口,周围有一类圆形轻度皮下出血,直径为3.5cm。右枕部有0.7cm×0.5cm、枕部有3.5cm×1.5cm挫裂伤口,从左顶部致顶部有5条挫裂创口,最长的为5cm,最短的为3cm,呈相对平行状排列。颈前部喉结处有4cm×3cm皮下出血和表皮剥脱,喉结上至右颈部在6cm×3cm范围内有散在的点片状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解剖检验见头皮下广泛出血,双侧颞肌出血。左颞骨有4cm长线性骨折,向前延伸至左眶部,对应部位颅骨内板骨折,脑组织水肿。左右颞叶硬膜下血肿约各为5ml,同时伴有蛛网膜下腔出血。小脑右侧出血。颅底蝶鞍部出血,颅底未见骨折。颈前部及右颈部皮下有散在出血点,深层肌肉出血,甲状软骨、环状软骨裂开,舌骨骨折。左3、4、5肋骨在腋中线处骨折,肋间肌肉出血。胸骨体骨折。双肺有少量气肿。胸腔未见积血。右心耳处心外膜下有点状出血。结论为刘某东死因系钝器致颅脑损伤、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已告知嫌疑人及被害人家属。
6、提取笔录证实:会泽县待补派出所民警在李某某的指认下,在李某某家一楼厨房灶台下的油箱后提取李某某用于打死刘某东的作案工具圆锤棒一根。在李某某家一楼楼梯间储藏室内提取白色麻蛇皮口袋一袋,内有兰灰色儿童衣服一件,红色女士棉衣一件,红色T恤一件,沙发垫一块上有红色白方框花纹,均有大量血迹。在李某某家二楼卧室内从一纸箱内提取了李某某作案时所穿的黑色风衣一件,黑色裤子一条。
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由会泽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扣押提取物品。
8、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送检物证上均可检见人血,送检的李某某风衣上血迹、现场二楼小客厅内沙发上血迹及墙上血迹的基因分型与“刘某东尸体血样”的基因分型一致;送检小铁棒上人血DNA基因分型与刘某东血样基因分型一致。已告知。
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嫌疑人李某某对5把不同的铁锤进行辨认,辨认出三号铁锤就是自己用来打死刘某东的铁锤;证人刘某乙对5把不同的铁锤进行辨认,辨认出四号铁锤就是自己家用来舂佐料的铁锤;证人刘某丁对5把不同的铁锤进行辨认,辨认出二号铁锤就是自己家用来舂佐料的铁锤。上述铁锤属同一把,系从李某某家提取。
二、证人证言
1、李某贵证实:2009年11月19日凌晨3点左右,我小娘李某某打电话给我,说我小姑爹刘某东不见了。喊我赶紧去,我们四处寻找,在刘某东家房子旁就发现刘某东睡在地上,已经死了。后来我赶紧打电话报警了。我听我小娘李某某说11月18日下午晚饭时刘某东喝了两玻璃杯白酒,平时刘某东和我小娘李某某肯吵架,但一般都是因我小姑爹喝酒醉引发的。
2、宁功宝证实:2009年11月19日大约是凌晨3时左右,当时我在睡觉,我父亲宁文洪来喊我说你老表刘某东媳妇又打电话来说你老表不见了,叫我们上去帮她找找。我起床后又去叫我侄儿子宁波开着车拉着我和我父亲就朝刘某东家来了,在路上又叫了李某某的侄儿子李某贵。然后我们四个人就一起来到我老表刘某东家。刘某东家媳妇李某某告诉我们说你们主要就围着房子周围看一下,平时刘某东喝酒后经常到楼顶上,怕他不小心从楼顶摔下来。然后我和宁波围着房子看了一圈没有找到也就回来了,后站在院坝上就看见刘某东面朝下躺在院坝下,当电筒光射在刘某东身上,发现他身上已经结冰了,我们肯定刘某东是死了。在场的人又一起回到她家里,到了她家里面我父亲就提出报警,李某某说不要报了。我们说肯定要报,然后他侄儿子李某贵才打电话给你们报警。当时刘某东面朝下躺在地上,脑门前有个石头,后脑勺有血迹,有明显的伤痕,两只毛线拖鞋叠在一起掉在右边的草稞上。刘某东家两口经常吵架,关系不好。
3、宁波证实:刘某东是我二爸,2009年11月19日凌晨是我爷爷宁文红喊我一起去的,我爷爷宁文红说我二爸刘某东丢失了,喊我们一起去找。到刘某东家房子旁,发现刘某东睡在地上,头朝东,脚朝西,与213线公路平行。刘某东是平躺在地上的,脸部朝着地面,我就去喊我二爸宁功臣、我爷爷和那个报案的人。他们用电筒射了看了一下,说是人已经死了,后来跟我们一起去的这个人就打电话报警了。当时我们没有翻动着尸体,刘某东的后脑部有点红,其余没有发现。在刘某东尸体附近头部正前方有一块碗口大的石头。
4、宁文宏证实:2009年11月19日03时左右,刘某东的媳妇李某焕打电话给我说刘某东没有回来,麻烦你家带几个来找下。我就喊着我二儿子宁功保、我孙子宁波,还有李某贵来找。发现刘某东死了,李某贵报警。
5、陈某学证实:2009年11月19日23时左右我上楼还看见刘某东家的灯还在亮着,后面我睡着了,没有听见什么声音。刘某东和他媳妇关系还是好的。刘某东喝醉了就会吵架。这几天刘某东和隔壁的张老五因为电费的事吵架。
6、刘某丁证实:当晚上我一直在家,晚上5点30分左右在家吃饭,我爸用小杯子喝了一杯酒,后来又用玻璃杯打了一杯端到二楼边看电视边喝。到九点多钟我爸就喊我妈带我去睡了,后来我和我妈就去睡了。到了今天早上3点钟左右,我爸还没有去睡,我妈就喊我起来。我和我妈就到处找,后我妈就打电话给我姑爷爷宁文红,后来我姑爷爷们就上来了,就在我家门前找着,就打电话给你们派出所了。我妈和我爸平时关系还是好的,吃着酒就会和我妈吵架。2009年11月18日晚上我爸骂着我妈,但是没有打。为什么吵我不知道。当天晚上我爸反锁着门不让我妈出去,我还对我爸讲我要下去上厕所,我就把他装着的钥匙把客厅打开掉,下去拿了些卫生纸上来,我又把门关上,钥匙还在锁上。到九点多钟我爸就叫我去睡了。当晚我爸吃饭时喝着一小杯,后面他又倒了两杯,杯子是平时用来喝水的。
7、刘某乙证实:2009年11月18日12时多点,我回家吃中午饭,我爸喝了两杯松子酒。到中午12时40分我就上课去了,晚上我没有回来,我住校。我爸经常喝酒,醉了以后就经常吵架,平时我爸和我妈还是好的。我爸打我妈的次数多了我也记不清楚。我家平时用来撞佐料的圆锤放在我家灶台下面,我在客厅里也见着过,我还用圆锤敲核桃吃。
8、朱春艳证实刘某东家两口子感情还是好。
9、张正斌证实刘某东吃酒醉经常和他媳妇吵架。
10、宁功成证实:刘某东和李某某两口子平时经常会吵架,从他们两口子到待补来做生意的这几年中,因两口子吵架我到场劝过四五次。刘某东平时为人好,就是好喝点酒。
11、赵桂芝证实:我女儿认刘某东做干爹,我们两家平时很少有来往,对刘某东家两口子也不是太了解。刘某东夫妻平时感觉还是好,只是刘某东喝醉酒后会吵架。
12、刘某丙证实:刘某东是我亲兄弟,我长期在昆明打工,平时也很少回家,不太了解刘某东家的情况。平时看上去还是好,只是偶尔会吵架、打架。我兄弟媳妇李某某会打电话给我说他们又吵架了,刘某东打她,我就在电话里劝她们不要吵,一定要好好过。最近李某某给我打过电话,但没有说吵架,只说刘某东与张老五因为接电的事情吵架,叫我回来看看劝劝。
13、李某芝证实:我家隔壁李某焕家男人刘某东于2009年11月18日晚上死了,但李某焕2009年11月19日早到我家门前乱骂我,见到我就拉着我乱扯。我家和刘某东家有矛盾,刘某东家盖房的地点是我家卖给刘某东家的,是张老五卖的,为房屋的土地我们双方争执过,后来刘某东家房子盖起来双方就没说什么了。今早我听我孙子张天良说昨晚刘某东和他妻子李某焕又吵架了。刘某东家随时在吵架,我家就住在她家隔壁经常听到、看到她家吵架、打架。
三、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刘某东是我丈夫,2009年11月18日晚上5点30分左右吃晚饭。刘某东就喝了松子杯一杯半酒,吃完饭刘某东又打了一钢化杯泡酒去二楼的客厅一边吃一边看电视,吃完后他又下来打了一钢化杯上去吃,到晚上九点多钟刘某东就对我讲,你先带着刘某丁睡了,到了晚上十点多钟刘某东就打电话叫我起来,我对他说起来做什么呢。他说刘某丁睡了起来我有话要交代你,我就起来,刘某东就用钥匙将客厅的锁锁起来并对我说你今晚怎么也飞不出去。他就把我推了坐在沙发上,捡起烤火炉的电线插板来,我紧捏着插板,他将插板线双折起来,两个挣了一阵,他说我不打你,你把插板放下,我放了之后他就把插板放在沙发边,紧接着他就乱骂我,我就回着他,他就说要把我整掉,打掉之后他去坐牢。他站起就用手打了我左脸一嘴巴,打了之后两个人相互拉着领窝扯,我被他扯了坐在沙发上,脑壳紧靠着靠背上,他一边骂我说要打死我,我龇了就摸起沙发边平时撞辣子盐巴的圆锤来,心头想我不把他打死掉他就要打死我,我就用圆铁锤打在他的脑袋上,血就从脑袋上流下来,他挣起来又要打我,我怕他起来把我打死掉,我就圆铁锤接连打了几下,具体打了几下我就记不清楚,刘某东就被打了睡在客厅里,我看着他喘着气挣着还想打我,我又用圆铁锤头头敲着他胸脯几下,又用铁锤把抵着刘某东的脖子,看着他不动了才松开掉,我就用我的衣服包着他的尸体从客厅拖下楼来拖到我家房子门前,将刘某东的尸体丢在出门的左手边山墙下,我就用包尸体的衣服擦擦地上的血放在楼梯间里,并用湿毛巾擦地下的血,然后将毛巾扔掉,现场处理好后我就打电话给我姑爹宁文洪,假装说刘某东不见了叫他们来找,宁文洪带着他儿子开着车就在我家周围找,我对他们讲说我睡了刘某东去什么地方我不知道。宁波就在我家山墙边找到刘某东的尸体。我用来打刘某东的圆铁锤有六七寸长,有一公斤左右,现在放在我家液化气底下。铁锤上面的血被我洗过,我打架时穿着一件黑色的风衣,风衣被我放在箱子里。我心里想着把刘某东的尸体放在山墙边,别人认不得刘某东是我打死的。我用白色粉笔涂溅在墙上的血迹。
另有户口证明、情况说明等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高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乙、刘某丁提起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人李某某对二人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故不予支持。鉴于本案的系家庭内部矛盾引起,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过错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支付)。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乙、刘某丁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某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