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郑某多次在沁园办事处东留村福利彩票店,趁老板李某某不注意时,盗窃刮刮奖彩票总价值17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赃款1700元已退还被害人李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收条,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郑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退,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3日起至2012年4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连欢欢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