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卿XX。
委托代理人周XX,系卿XX岳父,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卿XX与被告陈XX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卿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卿XX负担。
审判员林恩贵
二O一O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