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X。
被告雷XXX。
委托代理人廖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雷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芳平于2010年6月24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芳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XX承担。
审判员蒋艳辉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