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杨X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唐XX。
被告文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唐XX、文X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0年5月21日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张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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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唐建军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梁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