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江某光,湖南省湘乡市虞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现正在常德市德山监狱服刑。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8月在广东打工时相识,1994年5月22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姻基础不牢,婚后没有共同语言,特别是2002年5月被告因盗窃被警方抓获,2003年3月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同意离婚。
经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8月相识,1994年5月22日登记结婚。同年农历6月生育一女孩,取名江某美,现在外务工。2002年5月13日被告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2003年3月19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被告现在常德市德山监狱服刑改造。
另查明,原告现存的嫁奁有:高、矮组合各3件,席梦思床1张,被褥3床。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29寸彩电一台及与被告父母共建的X栋X弄X层楼房。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存款,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江某美由原告杨某某直接抚养。
三、原告现存的嫁奁及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中原告应分得的份额原告杨某某予以放弃,归被告江某某所有。
四、婚续期间,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与负责清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元国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