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锦Um,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武凤云,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锦Um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锦Um、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武凤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由于被告长期不上班,原告出去挣钱维持生活,被告不理解还经常用语言侮辱原告,双方经常吵架、生气,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辨称: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一直都很好,感情并没有破裂。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1月5日登记结婚,2005年7月21日婚生一男孩,取名王某博。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及婚后感情尚可,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有吵架、生气现象。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及婚后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有吵架、生气现象,但只要双方能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各自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仍能继续共同生活。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锦Um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陈锦Um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萍
审判员刘沛
审判员张洁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段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