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0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2010年11月4日17时20分,被告张某某驾驶甘x号小型轿车,沿羲皇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到天水万仕和汽车销售公司门口时,与原告驾驶的甘x号出租车追尾,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于2010年11月16日起诉到院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其损失667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某于2010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某车辆修理费共计人民币550元。
案件受理费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宏伟
二0一0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