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6日11时30分左右,被告杨某驾驶甘x号小轿车,沿羲皇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到天水师范学院门前路口时,与原告驾驶的甘x号摩托车刮擦,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10年11月23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16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杨某于2010年11月29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500元。
案件受理费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宏伟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