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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诉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

委托代理人秦×。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公司。

负责人陈××。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朱××。

上诉人姜×因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7)昌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9月,×××公司诉称:姜×系我公司服务管理的昌平区X区××号楼××单元××室房屋的业主。我公司向姜×提供物业服务后,姜×未向我公司交纳2003年6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生活垃圾费、统收服务、公用楼道电费等费用共计3459.37元。故起诉要求姜×给付我公司2003年6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生活垃圾费、统收服务、公用楼道电费等费用共计3459.3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2070.72元,诉讼费由姜×承担。

姜×辩称:×××公司的物业管理存在瑕疵,服务不到位。2003年1月31日24时许,我返家行至小区南门内6米处,被飞来的爆竹炸伤双眼。此次受伤给我带来了很大的痛苦,也造成了2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姜×系×××公司服务管理的昌平区X区××号楼××单元××室房屋的业主,其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57.59平方米。2000年5月17日,姜×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公司负责对姜×居住的小区进行日常物业管理;协议期限为,前期管理自2000年5月17日起至物业管理委员会与×××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止;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2年10月18日,×××公司与北京市X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北京市X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管理期限为1年,自2002年10月18日起至2003年10月17日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到期后,×××公司继续在昌平区X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为姜×提供物业服务后,姜×未向×××公司交纳2003年6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生活垃圾费、公用楼道电费等费用共计3459.37元,故×××公司诉至本院。

原审法院认为,×××公司为姜×提供物业服务后,姜×理应向×××公司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生活垃圾费、公用楼道电费等费用。现×××公司起诉,要求姜×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生活垃圾费、公用楼道电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公司要求姜×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姜×不同意×××公司合理诉讼请求的辩解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一、姜×给付×××公司二○○三年六月一日至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生活垃圾费、公用楼道电费等费用共计三千四百五十九元三角七分,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判决后,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公,×××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2003年春节期间,姜×在小区门口被飞来的炮竹炸伤双眼,姜×要求×××公司免除2003年至2005年的物业费用以补偿损失,物业公司的经办人答应向领导反应。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同意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所查事实基本一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北京市X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缴费通知单、欠费清单、照某、诊断证明书、医疗手册、医疗费单据、交通费票据、证明、物业费收据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公司为姜×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双方之间形成物业合同关系,姜×接受了×××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即应当交纳相应的物业费用。现×××公司起诉姜×,要求姜×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生活垃圾费、公用楼道电费等费用,理由正当,应当予以支持。姜×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姜×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姜×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兰良

代理审判员白云

代理审判员夏晓红

二○××年××月××日

书记员高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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