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闽清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闽清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该社省璜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
被告:林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林某丁,男,汉族,住(略)。
被告:林某戊,男,汉族,住(略)。
被告:林某己,男,汉族,住(略)。
原告闽清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要求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闽清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元,由原告闽清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