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男,生于1969年11月,汉族。
原审被告汉中万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0)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本案依法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依法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但本案的另一被告汉中万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和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黄某乙选择了向汉台区人民法院起诉,且汉台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军林
审判员牛全武
审判员白平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王建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