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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沅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

本院于201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金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邓某某诉称,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夫妻关系较好。后因被告朱某某好打牌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夫妻双方经常为此发生吵闹,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朱某由原告邓某某抚养,被告朱某某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x元。

被告朱某某辩称,被告朱某某同意与原告邓某某离婚,但请求缓期给付子女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1993年下半年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自由恋爱,1995年12月15日双方自愿到沅陵县X镇民政所登记结婚。1999年3月12日共同生育一子,取名朱某,现随原告邓某某居住、生活,并在沅陵县鹤鸣山小学读书。婚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原、被告夫妻关系较好。自2006年2月份以后,因被告朱某某好打牌,不顾家,双方经常为此发生纠纷,由此产生隔阂,以致成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朱某由原告邓某某抚养,被告朱某某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原告邓某某有协助的义务,被告朱某某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x元(限2011年12月30日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金球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涂显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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