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
你院2009年4月22日委托执行的杨文举诉李殿阳一案的(2009)东陵执字第X号来函及附件收悉。我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殿阳已经执行1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我院认为应对本案终结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2条的规定,函告你院审查并作出裁定,并将审查结果及时函复我院。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