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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甲、罗某某、何某乙与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何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秦州区X镇农民。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秦州区X镇农民。

申请执行人何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秦州区X镇农民。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秦州区X镇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甲、罗某某、何某乙与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自觉履行义务,到期后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家庭生活困难,其长年外出打工,地址不详,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秦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审判员杨胜利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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