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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秦郡民初字第36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工人。

被告:杨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工人。

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全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因双方婚前了解少,婚后经常争吵、打架,要求离婚。经查明:原、被告2008年8月5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因双方不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经常争吵打架,婚前原告徐某娣借被告杨x元,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杨XX离婚;

二、原告徐某某于2010年9月6日前归还被告杨XX借款

x元,2010年12月30日前归还4000元,2011年6月30日前归还4000元;

三、各自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全弟

二O一O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牛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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