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本区X镇农民。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本区X镇农民。
本院于2010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全弟适用简易程某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诉称,我的土地转包给被告使用,因征用土地产生纠纷,现在要求返还。经查明:1984年下半年起,被告马某某转包原告程某某的2.75亩土地经营,2007年后因该处土地征用补偿问题,发生纠纷,原告程某某要求归还土地使用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某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程某某转包给被告马某某的2.75亩土地若被征用,由被告马某某与征用方协商地上附着物赔偿价款,若不征用由双方自己签订新的转包合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全弟
二O一0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牛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