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0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某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母子关系。刘某某父亲刘某正于2006年4月5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生前以户主身份代表全家承包的土地在2009年因天定高速公路项目被征收,获得补偿款x.6元,该款被刘某某全部领取。原告遂于2010年10月8日起诉到院,要求被告给付其应得的补偿款x.75元。审理中,原告陈某某承认被告刘某某在2009年3月已给付了x元的补偿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放弃其诉请的余款8715.75元;
二、被告刘某某今后不打骂原告陈某某,不找其要钱物,并且不干扰原告的正常生活;
三、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君
二0一0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