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母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崔文奎,天水天靖(略)事务所(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母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晓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2.婚生女王某娟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王某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查明:原、被告1992年相识,1994年农历9月18日举行婚礼,1996年9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一女王某娟,X年X月X日生一子王某龙。原、被告均无婚前财产;无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存款、债权、债务及有价证券。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于2010年8月20日状诉到院要求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母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王某娟和婚生子王某龙由原告母某某直接抚养,被告王某某每月支付给原告母某某孩子抚育费人民币100元,至孩子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
三、各自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晓云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