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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欠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漯民二终字第2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崔焕青,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

委托代理人:李国铭,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欠款纠纷一案,王××于2008年12月3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给付其欠款x元。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7日作出(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不服原判,于2009年5月31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焕青,王××的委托代理人李国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陈长彬

代理审判员李刚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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