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崔焕青,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
委托代理人:李国铭,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欠款纠纷一案,王××于2008年12月3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给付其欠款x元。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7日作出(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不服原判,于2009年5月31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焕青,王××的委托代理人李国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陈长彬
代理审判员李刚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