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男,汉族,家庭住(略)。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住所地上海市X路。
原告施某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作出的沪公(某)(某)强戒决字(2010)第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施某负担,免于收取。
审判长周幼君
审判员徐芳芳
代理审判员丁雅玲
书记员孙婵琦周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