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现住上海市嘉定区x。
被告郑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
原告吴XX与被告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7.5元,由原告吴XX负担。
审判员范宜章
书记员王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