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凌兴高,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长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南三环与大学南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伦山,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郑州市长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凌兴高,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伦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0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长X花园承建意向书》,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南三环与大学路西北角“长X花园”1至X号楼及商业裙房工程,建筑面积约16万平方米,结构层数为框架、剪力墙18-X层。该意向书对工程承包范围、结算依据、承包方式、工程款的支付等均作了具体约定。其中第六条约定,原告于2007年11月10日前向被告账户上汇入800万元为施工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按施工进度向原告返还。第七条约定,被告自2007年11月10日起4个月内办理完工程报建手续,具备开工条件。第八条约定,该意向书自原告将履约保证金打入被告账户后生效。双方各自履行约定,单方违约,违约方承担对方的相关损失。意向书还约定,本意向书作为正式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意向书所有条款均不得更改。该意向书签订后,原告于2007年11月9日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800万元。但被告至今未能办理完工程报建手续,工程根本无法开工。这期间,原告在多次催促被告办理报建手续无果的情况下,要求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赔偿损失,遭到被告拒绝。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长X花园承建意向书》,虽名为意向书但已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条款,被告已收取原告履约保证金,双方的施工合同依法成立。被告收取履约保证金后,长期未能办理完工程报建手续,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该意向书应予以解除,被告应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800万元。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履约保证金系原告通过民间借贷方式以2%的月息所借,其应赔偿原告通过民间融资与同期银行贷款之间的利差损失x元。合同解除后,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应以本地建筑行业平均利x@%补偿原告利润损失x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长X公司辩称:1、同意解除《长X花园承建意向书》。2、原告的请求不能成立,我们在举证期满未见原告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长X花园承建意向书》一份,约定被告将其位于郑州市南三环与大学路西北角长X花园,土地证号为郑国用(2005)字第X号,交由原告承建。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长X花园1至X号楼及商业裙房;2、建筑面积约16万平方米;3、结构层数:框架、剪力墙结构18-X层。二、承包范围:图纸所有内容(除以下被告分包项目的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安装、装饰工程,1、桩基工程;2、电梯工程;3、消防工程;4、安防工程;5、二次设计装饰部分;6、高低压变配电工程;)。三、结算依据:1、土建工程按2002年《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安装工程按2003年《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及相应综合解释和政府计价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等全额计取,如有政策性调整,应遵照执行;2、利润计取及优惠如下:土建利润取8%,优惠2%(税前),安装取利x%,优惠2%(税前)。3、材料调差:按郑州市造价办公室半年综合发布信息价为依据进行调差,无信息价的双方认质定价。4、人工费调差:按现行有关规定,定额工日按34元计取。四、承包方式:本工程由原告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包工程质量、工期、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五、工程款的支付:施工方垫资到每幢楼X层时,被告付该幢楼X层以下进度x%,以后按每月完成工程进度款x%,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付至已完工程x%,交工后留5%质保金,结算后余款一个月内付清。六、履约、质量保证金与约定:原告在11月10日以前发包方账户上汇入800万元为施工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在施工到X层时被告向原告返还每栋xp64%,主体施工完毕被告向原告返还每栋x!h01%,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被告向原告返x%。七、被告从11月10日起,4个月内办理完工程报建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八、待原告将履约保证金打入被告账户后,本意向书生效。原、被告双方各自履行约定,单方违约,违约方承担对方相关损失。九、正式合同内容待本意向书生效后具体协商,本意向书作为正式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意向书所有条款均不得更改。十、被告如将该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被告应双倍返还原告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即共返还人民币壹仟陆佰万元整)。该意向书签订后,原告按约于2007年11月9日前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800万元,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向原告出具收到工程保证金800万元的收款收据一份。但此后被告一直未能按约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将该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无果,遂将其诉至本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长X花园承建意向书》;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800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x元(暂计算至2009年7月14日,应支付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另查明,河南英华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原告的委托于2009年9月18日对被告应交由原告施工的建筑项目,估算的利润金额为x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长X花园承建意向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为“意向书”,但其内容已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要件,“意向书”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按约定将800万元履约保证金付给被告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将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对酿成纠纷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被告无异议。原告请求支付利息及赔偿预期利润损失(原告只请求该项目利润x%,即x元)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立法精神及合同约定,应予支持;但利差损失原告未能提交2%月息的相关证据,其请求的该部分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长X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长X花园承建意向书》。
二、被告郑州市长X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x元;并赔偿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7年11月10日至还款之日止)及预期利润损失x元。
如果被告郑州市长X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郑州市长X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樊汴玲
代理审判员王某利
二○○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王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