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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时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时某。

被告沈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6年9月自行相识恋爱,2007年6月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时某某。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并自2009年6月起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时某与沈某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时某某随沈某共同生活,时某自2010年11月起每月给付沈某子女抚育费人民币800元,至时某某18周岁止;

三、时某于2010年12月8日前补付沈某2009年6月至2010年10月的子女抚育费人民币13,600元、子女医疗费人民币1,000元;

四、现在双方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时某于2010年12月8日前给付沈某财产折价款人民币42,500元;

五、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由时某、时某君、戴华平共有;

六、时某居住本市X路X弄X号X室,沈某携子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时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军

审判员吴忆

代理审判员孙欣尉

书记员马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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