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盗窃,2009年4月25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5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2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伙同王伟伟(另案处理)、高俊帅(另案处理)窜至许昌县X乡X村孙××家,被告人孙某某和高俊帅在门外望风,王伟伟跳到孙××家中,将孙××的千红鸟牌x型摩托车盗走。后王伟伟将该车交与王占利保管。经鉴定,该车价值23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王伟伟的供述、证人王××的证言、被害人孙××的陈述、物价鉴定、投案自首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晓燕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