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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汉族,52岁。

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原告张某诉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系郑州金山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2011年6月份,被告在未经原告签字同意的情况下,许可郑州金山置业有限公司2010年度延期年检,被告的行为不合法。2011年12月份,原告得知此情况后授权律师致函被告,要求被告查处此事,但至今未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许可郑州金山置业有限公司2010年度延期年检的行政行为,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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