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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甲诉被告郑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甲。

被告郑某乙。

案由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原告与丈夫汪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汪某某,又于1996年11月15日收养原告弟弟郑某乙某之子郑某乙为养子,1998年12月24日原告丈夫报死亡。现原告称其孤身一人无力同时抚养两个子女,故起诉来院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的养母子关系。被告表示同意解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郑某甲与郑某乙的养母子关系;

二、郑某甲居住问题自行解决,郑某乙居住问题亦自行解决;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已由郑某甲预付),由郑某甲负担人民币40元,退还郑某甲人民币4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欣尉

书记员马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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