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甲。
被告郑某乙。
案由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原告与丈夫汪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汪某某,又于1996年11月15日收养原告弟弟郑某乙某之子郑某乙为养子,1998年12月24日原告丈夫报死亡。现原告称其孤身一人无力同时抚养两个子女,故起诉来院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的养母子关系。被告表示同意解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郑某甲与郑某乙的养母子关系;
二、郑某甲居住问题自行解决,郑某乙居住问题亦自行解决;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已由郑某甲预付),由郑某甲负担人民币40元,退还郑某甲人民币4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欣尉
书记员马赛君